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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
f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行政负责人不是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行政负责人应当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才智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节机关党支部
第二十条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机关党支部,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分别设立。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
f可以设一个党支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f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五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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