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科室党支部
第十四条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
f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f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八条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