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体系
一.概念
1我国民法领域: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各国概念不同,此处的社会关系是指人脱离母体进入社会和其他人发生的关系)
2具体特点:○1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2调整平等主体○3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即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4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保护权限○5其客体存在复杂性,制度存在开放性
3分类○1财产: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2绝对:权利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的一方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所有人;相对:
当事双方,法律关系只在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3物权: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加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债
f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二.要素
1著名学说○1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通说)○2五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意思表示、变动原因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其中的
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3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1种类:物(具体的财产、物品)、行为(请求的行为)、智力成果(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专利,
商标等)、人身利益(和人身联系带有一定利益性的的东西)○2按现行的《民法通则》的分类: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亲属关系中的身份利益;亲属继承中的
财产或探望权利等特殊遗产;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特定性为4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做出自主决定的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
有保障的自由○2义务:基本分类:法定义务(直接民事法律规定)和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积极义务(要求双方积极做出一种行为)和消极义务(不需要作为而不妨碍干涉别人);主合同义务(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从合同内容(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的债权人交易目的)、附随义务(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和间接义务(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专指基于特定原因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的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