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第三人债权的损害,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为了使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得以实现或出于其它原因,而不告知第三人夫妻对财产已有约定的事实②串通逃避第三人的债务,第三人在举证和控告方面将面临许多困难。因此,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障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完善了当中的规定,才能真正保障第三人的权益。(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打破了传统的夫妻财产绝对一体化的观念,并且在法律上确认夫妻财产约定也是对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的否定,因为要达成该约定并使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夫妻双方必须要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在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并且,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把夫妻间复杂的财产关系明朗化、确定化,若因此而发生纠纷,也能大大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虽然《婚姻法》修改后较为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司法程序中依然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状况,所以需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从而遏制夫妻财产纠纷的发展,保护各位当事人的权利,用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和减少纠纷,更好地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
2001年4月28日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次修改确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注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市场经济
①佟曾.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J.理论界,20098:195.②高忠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65:50.
f规则使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但是,此次出台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缺失较多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①财产约定的各种要件规定不齐全等,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以下的分析,并且基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现行《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