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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信通20051号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施行。《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适用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考虑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特点,目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仍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在实施《信访条例》中,要按照《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以及军委纪委等纪检监察组织的信访举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信访室。
中央纪委信访室
监察部举报中心2005年7月11日
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
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的基本精神适用于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但在执行具体条款时要与《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紧密结合。现就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受理问题1、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3、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4、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5、对其他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
f关机关或部门。二、关于告知问题1、信访事项的告知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2、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实名检举、控告以及申诉受理告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由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作出规定。3、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其他信访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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