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受贿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本辩护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针对定罪和量刑、程序三部分分
别出具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定罪部分
一、关于受贿799万元的指控。
对公诉机关控诉“以借为名”受贿799万元款项一节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取上述款项系民事借款行为,并且已及时归还出借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区分借用的规定,在具体认定是否“借用”时,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本案中向提出借款事由系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该借款事由真实合理。
2、是否实际使用:
通过书证银行交易凭证及证人的证言可知借用的款项实际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与借款事由相一致。
此外,借款提供的自己与证人的账户信息均是准确的,作为一名多年在经侦办案一线的警官,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常识使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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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是否构成犯罪了如指掌。如果对案涉借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受贿的犯罪故意,那么他为规避罪责可以采用多种隐蔽手段接受钱款,根本不可能提供自己和生意伙伴、朋友的真实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接收钱款。正是由于他对该钱款的性质明确,目的坦荡才会这么做。
3、借用时间的长短:
(1)通过本案中银行交易凭证和转款凭证可知最后一笔借款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7日,偿还全部借款行为发生于2017年2月份,借款期限仅为6个月左右,借款期限较短。
(2)该笔借款并非无偿使用,在还款时已向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也欣然收下这1万余元的利息,并且从未对该笔利息款项主张退还或提出质疑。从该环节也可看出与之间系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否则不会收下的1万余元利息款项。假设与仅仅是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那么行贿人怎么会超出行贿金额多收受贿人退回的赃款而从未提出返还或有任何异议呢,这是有违常理的。事实就是深知799万元款项系借款,因此给付一定的利息也是理所应当的,所以才欣然收下。
(3)于2017年2月22日、23日25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