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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全被指控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依法接受王天全及妻子的委托以亲友〔公民委托代理人身份〕担任王天全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承担被告人王天全的辩护任务。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特殊性,我和王天全妻子常录英在王天全被刑拘之后曾多次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批捕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通过王天全在被拘留、批捕、侦查、起诉的各环节上都曾以书面形式分别多次向公安和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诉书、控诉书、控告书。并通过庭审前与王天全代理律师的多次接触及了解案情本辩护人对王天全的整个案情比较熟悉特别是经过今天参加庭审并认真详细的听取公诉人的案件指控今天上午在庭审中没有列举出王天全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天全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也不成立。为维护被告人王天全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指控王天全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四个行为之一“〔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公诉指控王天全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根本就不符合是寻衅滋事罪名的法律要件不具备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条款的定罪量刑标准更不具备采取刑拘逮捕起诉定罪的法定条件。指控王天全的行为根本就构不成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其主观方面必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王天全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两者都不是!王天全只是因兄弟与他人之间生气的相互辱骂王天全都是在事后才到场并且在双方相互辱骂中王天全是受到他人连带其父母的辱骂伤害之后才被迫还口吵骂了几句这无非在他的人生中也仅仅只有这么一、两次寻衅滋事罪必须是主观故意或随意闹事并且为多次王天全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14款的法定条件更得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标准更不存在有寻衅滋事〔多次〕的犯罪事实。公诉指控王天全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也构不成犯罪因而指控王天全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根本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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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王天全不具有团伙和结伙作案的共同犯罪行为刑法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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