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即在于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综观我国全部刑事法律,并没有、也不应当有判别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明确标准,这应当是法官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自由裁量的范畴和空间。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2、云南省高院审委会成员没有回避,违反了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34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见,由于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参与过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讨论决定,再审程序最后的
f决定仍然由云南省高院同样的审判委员会做出。程序公正之要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审判的的公正性,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再审程序中理应集体回避。法官回避制度是保证审判公正的有力武器,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不应再参与李昌奎案的再审程序,这次再审违反了回避制度、损害了程序正义、违背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治。
(二)本案“翻烙饼”式司法,实属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律权威。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对于它的法律效力不予重
视,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将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尊严。具体到本案中,作为二审法院,云南省高院仅仅因为死刑在“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上的细微的、法无明确规定的差别即启动再审程序,该做法实属不当。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判决具有确定性、权威性,李昌奎案司法犹如翻烙饼,翻过来翻过去,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如此“翻烙饼”破坏了司法稳定性、公正性、独立性,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这对于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的法院来说是一种讽刺,试问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公信力何在?法治的未来何在?
正如某法学学者所言:即便司法判决有一些错误,但不能用错误的办法去纠正它。从长远看,用错误的办法纠正错误实属不智;即便得到正确的结果也只是偶然情形。“一个案件不管它原来判的对不对,不能回头杀人。翻案对某个具体案例来讲,可能是得到了公平;但对整个法治环境的破坏,非常可怕。人最大的恐惧来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