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虽然距被害人家属要求的30余万赔偿还有很大的距离,但对于地处西南山区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巧家县的边远农村家庭来说,已是倾其所有,竭尽所能。
(三)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李昌奎家与被害人一家属于同村邻居,并有亲戚关系,李昌奎的母亲与被害人王家飞的母亲是堂姐妹,李昌奎与王家飞是表兄妹关系。李昌奎与王家飞本有恋爱关系,后因女方家人反对,提亲没有成功,两家关系因此失和。本案件直接起因是其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之间的民间琐事纠纷,两家矛盾被激化。李昌奎强奸并杀害王家飞,以及寻人(王家崇)不着、迁怒于其弟王家红的犯罪动机来源于恋爱不顺、求亲不成。无论如何,两家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即便最终未能结为姻亲,也不能否定两家存在着相当的感情基础,同时也不能否定、改变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
二、本案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再审程序破坏了
法治,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1、本案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在适用法律上
f确有错误”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于事实的认定基本一
致这一前提下,云南省高院要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那么,二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而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属于“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辩护人认为:不属于。
其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死刑”,是“死刑”的两种不同执行方式。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之后如何处理,这不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所要考虑的问题。换言之,只要二审判决“死刑”并无不当,就不能认为“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只要判决李昌奎“死刑”,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而不论采用哪一种执行方式。
其二,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初衷即在于维护二审判决的效力,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严禁随意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文义解释,所谓“确”有错误,是指现行法律“明确无误”、“明文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这一认定标准应当是客观、清楚的,而不应当是主观、模糊的,不能是审判者的主观臆测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