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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死刑复核辩护词我们不仅为李昌奎辩护
四川刑事律师--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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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受李昌奎案委托后,为你辩护网律师团队积极筹备,兵分几路,到云南省高院沟通、到昭通会见李昌奎、收集本网材料、召开会议。并在首席律师成安博士的主持下,多次与刑事诉讼学者及司法工作者沟通,并召开数次团队专家会议,最终敲定辩护思路。本辩护词凝聚了本网各位律师的心血,整个团队在支持着这次辩护,除承办律师外,数位律师也为本辩护词的形成建议谏言,他们的真知灼见都在本文仲有所体现。除首席律师成安博士及承办律师陈武、陈绍娟以外,田银行、李常永也为本文做出了巨大贡献
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受李昌奎亲属的委托,指派陈武律师、陈绍娟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在发表我们的观点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不幸遇难表示深深地哀悼,如花的生命以这样的方式逝去,将心比心,我们同样感到扼腕痛惜。我们认为李昌奎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但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综合考量本案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整个社会、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诸多影响,辩护人认为不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李昌奎有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
(一)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f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实施犯罪后逃跑;四天后,他自动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审判决也确认了其自首情节。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对具有自首情节的李昌奎从轻处罚,符合自首制度的要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各级法院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时也多次强调: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二)李昌奎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竭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在本案一审期间,李昌奎及其家属几乎变卖家中所有财产,给付被害人家属
安葬费等计二万余元,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将两位被害人的遗体埋葬于李昌奎家的房前屋后,由此可见其具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及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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