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的权利机构及政府颁布
f的现行法律法规有机联系而构成统一整体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它在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据食品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效力等级,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五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第一,食品安全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并非无法可依,但是立法的规范性和成效却始终不尽如人意。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基础上,该试行法实施12年之后,1995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法律规范的使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做出规定。2009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它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食品安
f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第二,食品安全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务院制定的食
品安全行政法规,其做法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
第三,食品安全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食品卫生监督实践,相继制定了90余个配套的食品卫生规章。涉及的主要方面有:
在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管理上,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等;在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上,制定了《食品用塑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