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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纪委、组织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学校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f第七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任职廉政谈话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第九条新任职处级、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组织部、纪委协商进行。第十条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第十一条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人数较多时可按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分别进行集中谈话;也可以结合组织部的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日常廉政谈话第十二条日常廉政谈话适用范围:对正处级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或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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