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伪造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十二)国家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二十一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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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定的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者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五)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农民个人在批发市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第二十二条批发市场销售者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内容,公示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等材料。第二十三条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可以作为进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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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第二十四条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
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