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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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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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
产品市场销售等监督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