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建立专用进货台帐专柜贮存、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和配比、专门使用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第十七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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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制止并举报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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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