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独立行使,不应受包括传媒及其表现出的舆论意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传媒基于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对司法活动进行的倾向性评论,往往会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转化为公众舆论和司法机关的现实冲突,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独立性。这种情况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媒体审判”,即传媒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媒体审判”事实上是传媒对舆论监督权利的滥用,是对公众意志的非理性表达,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侵犯性
作为舆论监督载体的大众传媒和作为司法独立主体的司法机关在运作规律方面存在较多差异,从而导致了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有着天然的侵犯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事实认定不同。舆论意义上的事实是缺乏技术性证实或证伪的直观、感性的新闻事实,而司法意义上的事实则是依照法律规定搜集并能够以确凿证据进行证实的法律事实。第二,表述方式不同。传媒在表述新闻事实的时候,为了增强舆论效果往往会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和道德取向,而司法机关在表述法律事实时则强调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中立的逻辑推理与论证。第三,评判标准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传媒日益凸显出其经济属性,由此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责任的忽视,而司法机关则始终以处理纠纷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出发点,与传媒更多关注言辞的效果不同,司法机关更注重行动的效果。第四,机构性质不同。传媒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其对先锋性和开拓性的不懈追求,而司法机关则以恪守传统性和保守性作为安身立命的主旋律。总而言之,大众传媒在进行新闻报道、引导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体现出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独立性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立矛盾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法官不能真正做到只服从于法律。法官要防止群体行为的干扰,不仅仅需要全社会法律意识、正义观念、理性精神的积累,同时更需要制度的保障,一个真正好的制度能够尽量避免人性中不良因素的膨胀以至于祸害社会。铺天盖地的大众传媒已经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主要舆论表达工具,以往社会里的群体行为也随之逐渐蔓延到大众传媒领域,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中,司法行为很难不受到影响,如果法官的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