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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撤销的效力
f在中国无论是学界或是实务界,均普遍认为撤销是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而与之相应的废止则是向将来失去效力。
分析一下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根据公定力理论,如果不属无效,则将生效。撤销是指溯及既往地消灭效力,这就要求恢复原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溯及既往地消灭效力显得不妥。因此,有必要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撤销可以向将来失去效力:1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导致的撤销,不可能恢复原状。已经执行的已经无可挽回。只能向后失去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2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如果许可的是某种资格,而按照此资格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若干法律行为。这些行为的效力并不能因为许可的撤销而失去效力。
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溯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起,当然,也可以根据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自撤销之日起失效。〔2〕这里也涉及到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问题。
2撤销的种类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部分撤销,在行政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是否也存在部分撤销的问题呢?行政法规范中没有发现部分撤销的规定。在检视中国现有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后,有“部分无效”的规定,而且都是实体违法导致的。比如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受托人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超出的部分无效;选举时由于字迹模糊导致难以辨认的,难以辨认的部分无效。行政程序在行政决定做出之前就已经完成,它影响的是全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部分的行政决定。应该说行政程序违法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3撤销的条件
由于撤销制度位于无效、撤销和补正三情况的中间部分。这种结构使得各国行政程序法在具体规定时,对于无效条件和补正条件都规定得比较具体,那么可以推知剩余部分都可以适用撤销。如果撤销条件也规定得比较具体,势必造成法律的遗漏。因此,撤销的规定应当比较抽象,且有较强的包容性。
我国行政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有: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予以撤销。……⑤违背法定程序的。④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
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⑤3具体行政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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