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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仅可依据可撤销的行政行
f为的非有效性,且在可提起有关行政诉讼的期间内,或在被诉实体做出答复前,将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废止。如对行政诉讼载定有不同期间,则以最后届满的期间为准。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以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的,不得撤销。②第118条规定,违法行政处分经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其
效力。但为维护公益或为避免受益人财产上之损失,为撤销之机关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在英国,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法院一般视具体情况决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如果对当事人有重要影响,会认为无效;如果对当事人影响较小和违法情形较轻的行政决定,则认为是可撤销的决定。〔1〕在英国,成文法规定的程序很多,诸如调查程序、咨询程序、通知程序、公布程序、提交审查程序、批准程序、委托程序等。其中有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之分。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明文规定程序的称为程序上的越权行为。程序上越权行为其后果不像实体上的越权那样一概无效,违反任意性程序的行政行为可能仍然有效。何种程序是强制性规则,何种程序是任意性规则,有时法律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只能通过法院的解释确定。法院在做解释时,往往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负责审查的法院如果发现行政行为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在属于本编第556条和第557条所规定的案件中,或者在其他由法律规定应根据机关听证记录进行复审的案件中,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判定机关的行为、
决定和结论非法并予以撤销。③
观察这些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撤销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部分:1撤销的效力。对于撤销的效力,一般都规定了两种效力:即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或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葡萄牙规定的对可撤销行为的废止即是使其对将来失去效力。2撤销的种类。就撤销而言,区分部分撤销和全部撤销。我国也有此分类。3对撤销的限制。对撤销行为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对授益性行政行为进行撤销的限制。4撤销的条件。一般来看,撤销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概括,这不同于无效的规定。比如德国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葡萄牙规定的违反原则和法律规定,但是除撤销外没有其他处罚的,这些行为均可撤销;美国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予以撤销。
二、中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撤销制度
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在规定撤销制度时应当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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