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就决定了补偿时农民和集体是不可能分享土地的增值部分的。而补偿的具体数额是由法律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即便是目前如此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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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的征地费用,其流向比例也很不合理。根据南京市高淳县、水县国有土地资源局的调研,在其所属范围内,每征一亩耕地,实际支出的征地费用(按平均5万元亩计)中,有6070要用于向各级政府缴纳规费,且所征收的规费基本不会返回到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手中。2由于政府的角色错位,所谓“经营城市”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圈地运动”。城市扩张靠政府强制征收农民土地,使政府储备的土地增多,各级政府把土地作为“二级财政”,为城市建设带来了十分可观的资金等效益。但由于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很低,造成对城郊农民土地的掠夺,使城郊农民的利益受到很大程度的侵害。“据推算,20世纪90年代,农民因被买断承包土地而蒙受的损失在千亿元以上。现在全国约有3000万农民因承包地被征收、买断而成为贫困农民,部分农民生活由小康返贫困”。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些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标准,并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价。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是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的。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但现有规定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是不容置疑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现行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只是按照原有用途原产值进行适当补偿,目的是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种规定并没有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也不考虑土地征收后地价的上涨,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处理,不符合政治经济学原理:级差地租由土地肥沃、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等几个因素决定,平均年产值反映了土地的肥沃程度,但是对于土地的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都不能明确反映。4222补偿范围窄、安置方式单一(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实践中,广大农民得到的往往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安置费。土地征收剥夺了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