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承包权、使农民丧失了生活的基本保障,产生了大规模的失地农民,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流通性最强的资产,得到金钱补偿的人可以对这一财产进行灵活的运用。因而目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是比较可取的。但对于失地农民来说,
4
f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除了拿到有限的补偿费之外,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了原本所从事的农业工作和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还被排斥在我国现今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一旦补偿费用完,他们的生活就更加没有保障。2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立法中以货币补偿为主,辅以“农转非”、置换地安置等方式。总体来看仍然呈现出补偿安置方式单一,不能实际解决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生产上的困难。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的缺乏在失去土地后,即使获得了城市户口的身份,仍然无法适应竞争激烈的城市生存环境,很难找到的理想稳定的工作,又无法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仅有的一点补偿金用光之时,失地农民就无法继续维系生活,只能流落街头乞讨生活,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23现行立法框架下的补偿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建立和健全征地补偿利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基层政府、农民集体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规则看似操作性很强,其实完全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实际价值。法律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分配规则,也未建立专门的监督责任机制,因此,土地补偿费在实践中极易被少数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者所控制,因此,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现象严重,农民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进一步流失。调查显示,目前大量土地交易中,土地补偿费用真正到农民手里的只有510村级集体留下2030,其它6070上缴乡以上各级地方政府。5失地农民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补偿费。不仅如此,我国征地立法对于农户之间的补偿利益分配也无统一规范,从而导致了实践中农户间的利益争执。24征地程序缺失或流于形式征地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