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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具有一种选择权,即可以斟酌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是行使担保债权,而非必须先行使担保物权。最后,至于担保权实现的优先性、顺序性,在实践中是相当复杂的,在此简单罗列说明:1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汽车、轮船、飞行器、企业设备等的登记时间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优先;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同一顺序。2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都已登记的,以登记顺序为准;同一天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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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的优先性。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所有权归于一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仍可对抗后位抵押权。4不同担保物权之间舶优先性。留置权优于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押权,质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优于留置权,留置权优于抵押权。5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8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以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担保物权的竞合应当不仅包括在同一物上设置不同的担保物权,而区分其效力的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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