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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包括同一物上设置几个同种担保物权时的冲突问题。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包括: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下面我们逐一论述:
1.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竞合。这个专题我们将在对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注释中展开。
2.同一物上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合。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是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标的物则是动产或权利,因此两者的竟合一般只有在标的物是动产时,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才有竞合的可能。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动产抵押的法定公示形式是登记,但其意义仅为对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而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形式,这一要件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动产质权人已经占有标的物,则推定其质权是有效的,而动产抵押权人如无登记则认为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动产质权应当优于抵押权优先受偿。二是,债权人权利优先原则。抵押权与质权竟合,在设立顺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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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存在两种类型即先质后押和先押后质。此时无论后押还是后质,如果均是为实现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债权,在原有权利后再行设立的担保物权,都应依设立在先原则,在先设立的抵押权或质权后受偿。但是如果质权人或抵押权人经出质人或抵押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就标的物再行设立抵押权或质权时则不能适用设立在先原则。2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只有在权利质押时,才有可能使质权与留置权同时指向同一个债务人。而大部分的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都是由于留置权人或质权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例如质权人交由第三人加工质物,质物被加工人留置的情况;以及留置权人为担保自身债务,出质留置物的情况。那么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呢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该原则只适用于质权、留置权共同指向一个债务人时。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定、形式、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而法定担保物权的法定,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置原因由法律规定,而不能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是,债权人权利优先原则。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由于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形式,第三人不可能从留置权人手中善意取得抵押权,即留置权人不可能就留置物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因此,这种情况只能适用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原则。
3.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优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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