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的义务,但是抵押人和出质人仅以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设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依申请人的请求,强制次债务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这一条规定与代位权制度有些相似但并不相同。《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位权经法院认定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这一规定创立了优先受偿规则。债的保全以为
7
f债权人提供平等受偿机会为目的。优先受偿规则为债权人提供的正是平等的受偿机会。根据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原则,任何债权人均有行使代位权并同时直接受到清偿的平等机会,它还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优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注释
本条是在担保物权竞合的前提下,债权人实现债权方式的规定。
实践中必须注意的是:在同一债权上保证和担保物权共存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在处理上是有区别的。《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肯定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供,而物的担保,既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也可能是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当物的担保为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时,要求债务人首先用自己提供的财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