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担保方式除留置权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外,其余均依当事人间的担保合同而成立。所谓担保合伺,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合同具备以下特征:1.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担我国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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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2.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其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注释
本条是对物权担保范围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数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的具体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担保范围。有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担保数额作了明确的约定,则担保人仅在约定的担保范围、数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各担保人都有担保全部债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