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特别债权,是区别于担保物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准物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没有优先权的专门性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例如,《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制度,《合同法》中不动产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制度等。关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实现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如在《海商法》中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而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因此可以看出作为船舶这一特定财产,优先权优于担保物权而实现。优先权只能对担保物权实现后的剩余财产部分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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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注释
本条是对抵押权概念的规定。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项主要特征:1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则为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等原因,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包括补偿金。抵押物的所有人是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是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3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