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甲方拥有矿山的开采权为了整合矿山资源共同开发灰色石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开采矿山的承包范围
本合同约定的矿山位于面积为平方公里权属证书号具体方位及相关面积见附件一《矿山红线图》。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10月1日至年月日。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协商续签承包合同。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结算
一、矿山承包价款
1、乙方按照每年实际使用荒料的数量向甲方支付矿山承包款其中在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的以100元立方的标准计算在
f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以外使用的以300元立方的标准计算。
2、在租赁期前两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的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150万元年的以150万元年的标准支付承包款在租赁期后十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的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年的以200万元年的标准支付承包款。
3、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定金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用于冲抵第一年的承包款。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承包款其中租赁期前两年每季度支付元租赁期后十年每季度支付元每年实际承包款高于约定保底价格的高出部分由乙方统计后于后一年2月前支付。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正当、合法的经营承包矿山有权利要求乙方按时支付承包款
2、甲方须保证其对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矿山具有完全、合法、有效的开采权。
3、甲方须保证和协助乙方在承包矿山范围内完成设立石材加工厂所需要的全部合法手续。
4、甲方应积极创造乙方的开采环境排除他方的干扰并负责供水供电设备安置工作区附近并配备变压器。生活、生产等所用水、电费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变压器正常损坏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及更
f换。
5、甲方对提供的设备须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乙方能够正常生产。在开采施工过程中如检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6、乙方在开采石料过程中出现无法使用的作废荒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场地为乙方处置该部分荒废石料。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为乙方承包矿山、开采石料、加工石料、运输石材等提供所需要的条件。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乙方的正常开采排除村民干扰保证矿山的运输道路通畅保证石材能够顺利运出贵州境内。
3、乙方承包矿山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