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主要通过院学生会社团部贯彻实施。
第二章学生社团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必须到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经院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八条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f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可聘请老师或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但须事先征得社团部和院团委同意方可聘请;(四)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五)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社团部除名,并到院团委备案。如若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同自行离开所在社团。(六)学生社团要在社团部的指导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通过或修改会章、会规,选举或任命负责人,并报社团部备案;(七)有规范的章程。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一)受校纪、团纪处分者;(二)经社团部考核,认为素质、能力不适合者;(三)已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教育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f(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