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二条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部的管理指导,定期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第十三条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抵触。不得擅自以院学生会的名义进行活动,一律不得刻制图章。严禁从事有损学院、学生会声誉的活动。第十四条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等发生冲突。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校的作息时间。第十五条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他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由院团委予以协调。第十六条社团组织除在本社团内进行工作和活动外,还可以在校内外开展活动。各社团开展活动之前,必须先递交活动申请,写明活动所需经费、设备及参与人员等情况,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如事先无计划、无请示,擅自组织的活动,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f第十七条各社团有配合学院、学生会组织大型活动的义务。活动要力求新颖,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并注意活动的可行性。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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