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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
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
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
×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
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f…………………………………………。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理事会是本
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
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
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
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f(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章程的修改;(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单位其它重要事宜。第十三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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