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代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行项目保密管理,防范投行业务风险,建立健全投行业务管理体系,提高投行执业水平,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行项目是指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项目之外的投行保荐和非保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再融资项目(含:公募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可分离债、公司债、可交换债等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融资类型)和财务顾问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行项目代码应于业务部门将项目申请立项流程或签订业务协议流程挂网时(以孰先为准),由投行管理总部负责编制管理,直至该项目被相关监管机构受理、上网公示后(或者投行管理总部认为该项目可以公开的其它情形),方可脱密并解除代码。
第二章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投行管理总部为投行项目代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代码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投行项目代码工作。
第五条投行项目代码采用承做业务部门名称项目类型项目
f序号的三级组合方式编制。第六条投行项目第一级承做业务部门名称代码用公司OA系
统下的投行业务部门名称表示,第二级项目类型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项目类型(A代表再融资项目、B代表财务顾问项目、C代表其它类型项目),第三级项目序号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行系统所承做的投行项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项目暂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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