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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第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第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第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第六,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与其他律师的不同之处。一方面,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的职能范围相较于普通律师更广泛,公职律师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代理或处理行政复议、诉
f讼、仲裁等法律事务,还要在一定条件下协助党政机关起草、撰写法律文书以及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咨询,为党政机关的工作建言献策。另一方面,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职责较于普通律师更专业,更有针对性。党政机关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独立性,故公职律师的选任要与党政机关的工作相匹配。只有以能配位,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党政机关的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平,进而使党政机关决策合法使得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正确。
3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作用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尊重了我国的现实国情,遵循了法治建设的规律,把握了法治时代的脉搏。
第一,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设立,有利于增强党政机关决策的合法性。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新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的权利。而这些权利能够帮助他们利用自身优势、发挥自身才能,提出科学意见、促进民主决策,进而维护法律权威,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设立,有利降低行政成本,促进依法行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党政部门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当前,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同时党政部门要依照法律的授权做出行政行为,不可法外设权。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迫切要求公职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正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做到权责相统一,也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党政机关行政工作过程中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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