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一般也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正因如此,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某地曾有这样的案件: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老总意外死亡,该企业由其妻子掌管,随后有二十几件以该企业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到法院,其主要证据就是以该企业名义出具的欠条,该企业也无异议,在法院主持下这批案件全部调解结案。此后,老总之父母和老总与前妻所生子女提出异议,这批案件全部进入再审。3、对公司企业尤其是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国家利益、银行债权、购房者、股东、其他债权人利益,涉及面较广,处置不当会使法律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使司法陷入被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必须慎重。4、诚然,在案件审理时就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的确少见,但如果片面强调在案件审理时就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涉及以上利益,实际上就会让《规定》第十三条名存实亡,司法裁判就可能沦为某些人规避法律
f的工具。笔者认为,是否涉及上述利益的判断,主要并不是依赖于证据而是知识和经验法则。在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加经营并及时知晓经营信息和状况,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数大股东,如果公司虚构债务,一旦执行后就会减少公司利润或者增加公司亏损,从而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此相关,国家税务机关针对公司、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这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此外,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来看,由于大量按揭贷款购房及预售商品房的存在,商业银行、购房者在房地产市场上投放了大量的资金,在银行贷款未收回及购房户未收到交付的房屋前,以上资金都处于较大的风险中;从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来看,相当一部分国有土地出让后国家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未足额收取。在此情况下,如开发商虚构债务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一旦执行后,公司履行债务的能力将显著降低甚至丧失,即便商品房得以交付,购房者也难以获得房屋产权证明,国家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也难以足额收取,并使银行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直接影响国家、银行、购房者的利益,同时也可能使建筑企业的利益实现难度加大对此类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告具有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在银行的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材料,以审核并判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