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应当在会计账簿和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如果在会计账簿上未有记载、银行资金出入上未有体现,则很难形成证据锁链,法官难以从内心确认借贷事实的真实性,法院完全可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以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来源:中国民商裁判网)
【篇三: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
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法律参考20150104作者‖吴旭莉,厦门大学法学院来源‖《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妥善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是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其中书证主要包括借据及转账凭证。书证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有“举证完成”与“后果承担”两层不同的意义。经验法则、测谎技术皆可运用于证明过程。法官应全面、客观
f地审核各种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民间借贷案件应确立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从一个案例谈起案例一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一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确认熊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肖某提供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肖某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熊某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熊某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可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难,满足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激增。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敏感度高,妥善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证明借贷事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