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f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理由:同一合同债务具有整体性。】【注:对本条的理解。(1)其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2)其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所谓同一笔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