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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被害人在现行刑事审判中所处的困境,显示出在公诉方所指控的犯罪尚未得到证实的情况下,要赋予被害人较高的诉讼地位,对其诉讼权利做出更为完善的保障,确实存在理论上的重大障碍。这是因为,在法院完成定罪过程之前,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实为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刑事诉讼的大多数理念都是围绕着保障被告人权利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将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永恒主题。无论是以无罪推定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还是一系列旨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安排,几乎都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为基本宗旨。在这一点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几乎没有任何可比性。在这些方面,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不可能将被害人与被告人置于完全同等的地位上。例如,被告人所享有的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不受双重危险、保持沉默、获得指定辩护等诉讼上的“特权”,不可能为被害人所分享诸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上的权利,也难以变成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共同行使的权利。
迄今为止,无论是一些法治国家的宪法,还是一些国际公认的国际人权保障标准,几乎都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视为“公正审判的最低标准”,而普遍没有提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即便是在中国现行宪法之中,几乎所有涉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宪法性权利条款,也几乎都暗含着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很少直接提及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这些情况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是不重要的,也不能说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较之被害人权利保障而言,要显得更为紧迫。从实质上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个无法在同一平面上相提并论。对于被告人而言,由于其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面临国家任意剥夺的严重威胁,而且这种权利剥夺又是有组织的、防不胜防的,因此,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实质在于确保被告人不受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任意逮捕、起诉和定罪。正因为如
f此,各国宪法以及人权公约才将国家公权力视为被告人权利的最大威胁,这里所说的保障被告人权利其实是指保障每一个公民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任意侵权。国家公共权力显然被当作最大的“假想敌”。相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逻辑基础在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这种侵权无论是人身方面的还是财产方面的,都来源于作为社会成员的犯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利益在于寻求刑罚的正义和充分的民事赔偿。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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