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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持异议的案件中,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也都无法得到充分的审查和核实。很多辩护律师至多对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初犯、认罪态度等问题提出较为简单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在那些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受办案经费的限制,或者受自身辩护能力、敬业精神的影响,往往对量刑问题发表“千篇一律”的辩护意见,而根本无法达到量刑辩护的基本效果。
其实,作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量刑辩护的基本目标在于说服法院接受辩护方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意见。要达到这一效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至少应做出以下防御工作:一是通过阅卷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从中发现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积极退赃、初犯等二是在开庭之前对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以收集那些旨在证明被告人犯罪原因、有无前科、平常表现、社会评价、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等的证据材料,并对犯罪给被害人、社区乃至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做出客观的评估三是在量刑程序中向法庭提出所有业已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对公诉方提交的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加以反驳和辩论四是针对公诉方、被害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做出必要的辩驳,同时向法庭明确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并对此做出必要的论证五是对法院判决书所做的不适当量刑裁决,提出上诉,争取通过上诉审程序继续说服上级法院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裁决。
当然,量刑辩护要成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量刑辩护要达到积极的辩护效果,就需要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发生分立,量刑程序也要具备基本的诉讼形态。正如现行审判程序可以保证被告人获得提出无罪辩护的机会一样,未来的量刑听证程序一旦独立出来,也可以使被告人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机会。正是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和诉讼化,才可以为量刑辩护的有效性创造制度上的前提。具体说来,在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可首先组织一场旨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的法庭审理,在做出有罪裁判之后,再专门组织一场针对量刑问题的听证程序。在前一场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充分地进行无罪辩护,而不必顾及量刑问题而在法庭确认被告人有罪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可以就量刑问题做出充分
f的辩护,而不必考虑这种辩护可能对无罪辩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问题。而在被告人当庭放弃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简化的只是那种为解决定罪问题所举行的法庭审理程序,而量刑听证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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