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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设施、设备清单;(附件4)(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附件5)(附件6)
f(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附件7)(附件8)(附件9)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第十一条受理申请行政许可的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10),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但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11)(四)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2)。(五)向申请者出具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
f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均应当存档联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体要求。
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的具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434,江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江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发的有关规范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实施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印件资料进行核查,现场审查人员将有关审查结果记录于《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条件审核表》(附件13),并签名。第十三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要求。
(一)经审核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规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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