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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身份完成至少3
个技术动作,比赛即为有效。否则,视为犯规,少1个技术动作扣02分。(六)判罚犯规由裁判长执行。计时计数赛中,犯规1次,扣除次数5次;花
样赛和表演赛中,犯规1次,扣除02分。第十四条竞赛相关规则(一)比赛顺序。在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抽签决定比赛顺序。如有预赛、决赛的比赛,其决赛的顺序应按照预赛成绩由低到高确定比赛顺序。若预赛名次相同,则由编排记录组抽签决定。(二)检录。运动员须在赛前4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2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赛前10分钟进行第三次检录。(三)礼仪。运动员在听到点名时和完成比赛后,应向裁判长行礼。(四)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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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超过检录时间5分钟未到场按弃权论。2超过比赛时间3分钟不能上场比赛,按弃权处理。3比赛中运动员因受伤治疗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五)申诉。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述费1000元。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裁决。(六)兴奋剂检测。(七)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要求,进行兴奋剂检
测。第七章评分细则
第十五条计时计数赛评分方法(一)应得数。
在计时计数比赛中,每场比赛须3名裁判员计数,若是名裁判员计数相同而3名不同时,应以这两名裁判员所计数为准;若3名裁判员所计数各不相同,应以两个最接近且计数最高的裁判计数的平均值为准。此平均值称为运动员的应得数。例如133、135、137,取135、137,即133135137→(135137)2136,T136。若同一场地的分数边续有5次以上不同,应及时报告裁判长。(二)最后有效次数。
应得数减去裁判长判罚的犯规应扣次数,为运动员的最后有效次数。(三)名次确定。(四)计时计数赛中,比赛成绩按最后有效次数确定,次数多者名次列前;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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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数相等,以失误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则令次数相等的运动员加赛一场;若再相等,则在裁判长的监督下,由双方运动员或领队抽红白签决定名次,并规定抽红签者为第一名,抽白签者为第二名。第十六条花样赛评分方法(一)应得分。在花样比赛中,比赛须8名裁判员评分,其中A组5名裁判员的评分,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值为综合分;B组3名套路难度裁判员评分的平均值为套路难度分,综合分与套路难度分之和称为运动员的应得分。(二)最后有效分数。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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