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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文精神前言人文精神,顾名思义,就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肯定。人文精神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作为对西方后来社会反战影响极深的古希腊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必定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精神成了当时的主导思想,一股人权运动的热流正在广袤的北大西洋里涌动。随着文艺复兴的逐渐深入,启蒙运动也应运而生了。启蒙运动把矛头直指封建统治,主张天赋人权,以平等,自由为口号的法国大革命就在此时开始了,人类从此在追求自由的征途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探讨的正是人文精神尊重人,肯定人,关爱人,为了人的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法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平公正的存在,必定反映了人类社会中永恒不变的真理。而人文精神作为这些真理的一个重要精神,也必定能唤起人们的法律信仰一、法律人文精神的起源最早的人文精神产生于古希腊文明。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M.北京:三联书店,1997)。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就很注重对社会和人的探索,他认为哲学应该以人的自身问题的探讨为使命。“至于他自己,则总是讨论人的问题,研究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义;什么是谨慎;什么是鲁莽;什么是通用性,什么是怯弱;……对这类问题有知识的人是有价值的,善良的,而对此一无所知的人则可以恰当地被称做奴隶。(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的《法律篇》里曾提到:“研究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在各种政体中有一种政府,不管其是否按法律来统治,也不管臣”民是否愿意,只要它的统治者不是表面上而是真正地掌握科学知识,那就是十分正确的政府,也是惟一的真正的政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显然,他把法律当成了无关紧要的东西了。但是在用他纯粹的哲学家思想去说古叙拉国王的时候却失败以后,他逐渐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并承认“法治优于人治”,因为不是每个国家的每个统治者都能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与错误并且改正它们的,我们不能期待统治者永远圣明,但是我们有理由用制定法律来校正偏转的航线。亚历士多德也是同一时期的著名学者,他认为,人人都有情欲,贪欲等非理性行为,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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