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获利而进行的未经授权转载行为),那么就属于著作权侵权。
三、营销号侵权,微博是否有义务规制用户行为?有义务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条款清楚明确规定了微博的管理规制义务。也即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作者的申诉(需要符合一定要件的申诉)后,应当删除侵权的微博或断开链接。所以微博本应当在接到知乎作者的举报后及时处理侵权微博,但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微博并未采取过多的规制行为。
四、微博不规制营销号对知乎用户的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f应当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微博的举报模式特殊,并且有时会出现无抄袭举报选项的情形。微博举报抄袭微博的话,必须要享有著作权的本人举报,并且需该内容先于侵权者之前曾在微博发表过。这两个条件的限制大大约束了知乎作者申诉的空间,这种举报模式的设置导致了很多作者无法举报或懒于告知的情况。当然有很多坚持不懈的作者通过人工服务等途径告知了微博侵权的内容等,但微博作出的反应有限。微博若已明知营销号大行侵权之事而不加以规制的话(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很显然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营销号运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如要走诉讼途径的话,被侵权的这些作者们也可以连着微博一起告。
五、知乎诉微博营销号是怎么一回事?知乎起诉微博营销号,立案了知乎版权保护专栏知乎专栏
1知乎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微博营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