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告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碍或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
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后,其有关负责人或组织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
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司法人员接受某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某一方当事人
及其委托人的
适用人员: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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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员
执行员
司法警察
回避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
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审判阶段,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
当由法院院长决定,而不是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
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
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成立条件
第一,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即必
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又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
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在这里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
必须是物质损失
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