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一旦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到打击报复,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已经于事无补。这样,无法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证人拒证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危害了我国刑事诉讼,导致控辩式庭审方式没有真正的建立,削弱了庭审效果,并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法律权威严重受损,因此,健全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就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需要,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准确打击犯罪活动。
f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常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即被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人员,一旦出现错判现象,就会对被告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机关查清案情真相有其特殊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阐明案件客观事实,有利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减少伪证的概率,增加庭审透明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辩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针对证人拒证现象的泛滥,应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