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1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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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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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第七条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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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它卫生技术人员。
第九条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执业许可
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