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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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代理权终止,代理人就不再有代理权,不得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否则其所为的行为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证书也就失去效力,为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代理人应缴回代理证书,而不得留置,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缴回代理证书。第六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代理本以代理人有代理权为条件,若无代理权却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属于代理。但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行为的,该行为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对本人也并非就无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仍将无权代理规定在代理中。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例如,行为人从未被授予代理权,其却以代理人的资格自居而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曾被授予代理权,但授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人也属于自始没有代理权。其二,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行为,其所为的代理行为若超越代理权限,则属于无权代理而不为有权代理。例如,行为人被本人授权购买电视机,行为人却以本人的名义购买电冰箱。其三,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消灭。此时行为人仍以代理人身分而为代理行为的,也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广义上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二、狭义无权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依据其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即无权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还有一些无权代理人盗用或者伪造他人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印章等,以他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这表明无权代理人具有明显的故意。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超越代理权包括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如超过规定的数量购买某种商品,称为量的超越;而本应购买某种商品却购买其他商品属于质的超越。两种情况都构成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3.代理权消灭后而为的无权代理行为。即原来享有代理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