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代理权已经终止,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然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其代理权已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都会发生无权代理。代理是以代理权的存在为基本前提的,因此,无权代理实际上是一种假代理,在行为的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涉及行为人、本人及相对人三方,依法律规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就本人方面说,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该行为若经本人追认,则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若本人不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相对人有催告权,其得对本人定一合理期限,催告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在催告期间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在本人未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前,可以自己的意思予以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行为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自不发生效力;未经相对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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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而经本人追认的,行为人不承担行为的后果;本人拒绝追认的,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后果。《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中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若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则行为人属于本人的代理人。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则依不同情况处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为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的,可成立无因管理,按无因管理关系处理;行为人的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人应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为恶意的,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66条第4款明确规定:第“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011最新政法干警招警考试民法学视频行测申论视频复习资料可联系QQ:907208006or1301684460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