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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复代理人虽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但其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所以复代理须征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未经本人同意,事后及时报告本人时,若被代理人同意,则成立复代理;若被代理人不同意,则不成立复代理。复代理成立的,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否则原代理人应对其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发生复代理的效力。这里所谓的“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4.复代理发生之后,复代理人并不取代代理人,代理人的地位不变。复代理只是由复代理人分担了代理人的部分职责。代理人之代理权并未完全让与复代理人,而只是在代理权之下,派生出另一个代理权。因此,选任复代理人之后,代理人仍可继续行使代理权。复代理人的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代理人对复代理人还享有解任权,可取消其代理权限,因为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的,其选任根据为复任权。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延伸至对代理人所选任的复代理人的信任,由此使代理人的复任权得以成立。第五节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代理权的消灭,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因发生代理权的根据不同,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也有所不同。依《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支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依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也应终止,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依《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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