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通则》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三必须履行报告义务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四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行使应有以下限制: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2011最新政法干警招警考试民法学视频行测申论视频复习资料可联系QQ:907208006or130168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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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或转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由他人进行的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依此规定,复代理具备以下特征: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若不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2.经原代理人授权。再代理人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须由原代理人授权。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若不是由原代理人授权,而是由本人直接授权的,不成立再代理,而发生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