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
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收条不是很正式,但第一被告承认其事实,并有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和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的调查笔录,借款事实属实,依法,现判决如下: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000元,第二被告偿还原告245000元,年利息31850元总计276850元。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2011年6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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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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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审判长:请坐下。各方当事人请在10日后到本院领取行政判决(裁定)书。(或:本院将于10日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判决书.)请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于闭庭后立即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及签名。
现在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人员退庭后,旁听人员等自行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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