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992年第二被告全额出资设立,但1996年又抽回450万固定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原告所结余款项,根据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人有偿还原告所借于款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方认为其责任应由第二被告承担。第二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原告提出了第二被告抽逃资金的主张,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原告代理人:首先,我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义务。本案中现在的情形足以认为第二被告有抽逃资金的重大嫌疑,但关于价值450万的固定财产转移情况,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我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综上我认为应由第二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转移出资的具体情形,我方不负举证责任。审判员2:被告你还有新的观点吗?第一被告代理:没有第二被告:没有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有无最终陈述意见?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第一被告代理:请求依法判决第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优良传统,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减轻诉累,便于执行。因此,希望双方(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了结诉讼。问:原告王顺,你听明白了吗?答:明白了问:是否同意调解?答:不同意
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
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本案当庭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f审判长:请坐下。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
原告王顺
诉被告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