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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全省公诉培训班有感邱有全
2014年10月,省检察院组织全省公诉部门部分人员参加了业务培训,本人有幸参与,聆听了省院公诉部门、省高院刑庭、法学院校教授等刑法业务专家的讲解,在几天的培训中收获不小,尤其是省高院赔偿办闵星老师通过生动案例的讲解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让我获益良多、感受良多。结合学习感受与工作实际,本人也粗浅谈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闵星老师在课堂开始就告诉我们,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司法审判的基础。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从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每一个公诉人必须牢牢确立新的证据理念,实现定案思维方法与工作方法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证据带来的错案风险。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树立正确的证据理念以及如何审查认定与判断证据,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对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一是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43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
f31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其次,审查主体资格,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之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取证主体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来说不少于二人。如果检查、搜查妇女的身体,还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解决专门性问题,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勘验、检查、鉴定,这里人数未进一步明确,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结论中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也规定,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笔者认为,只要有人数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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